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 浩 应怀涵 王思青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