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4年1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4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调整,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承租车辆及房屋等类型。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金需要,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构成关
联交易。贷款利率: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电投能源全资子公司,电投能源可掌握上述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托贷款资金风险可控。公司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电投能源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电投能源将会对上述单位的日常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还款跟踪和管理,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实施扎哈淖尔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投资建设,满足项目建设资本金需求,最大限度利用自有资金增强融资实力,推动霍林河循环经济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引领铝产业链由“煤电铝”向“绿电铝”低碳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拟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注册资本金从330000万元变更为565000万元。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是电投能源控股51%的子公司,公司其余股东方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和融和绿源(北京)管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和绿源”),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转增股本属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标的企业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账面未分配利润为基准,结合标的企业投资建设扎哈淖尔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资本金需求,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母公司2023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253320.67万元,结合项目资本金需求,按照各股东方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合计235000万元,转增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8320.67万元。其中:电投能源
公司持股51%,转增11985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持股35.7%,转增83895万元;融和绿源(北京)管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3.3%,转增31255万元。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各股东的增资金额全部计入其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转增完成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仍持有51%股权,标的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未发生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投资建设扎哈淖尔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优化了资本债务结构,满足项目建设资本金需求,最大限度利用自有资金增强了融资实力,推动霍林河循环经济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引领铝产业链由“煤电铝”向“绿电铝”低碳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不涉及货币出资,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项目投资建设将进一步提高公司铝产业和新能源项目产能规模,助力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盈利能力提升。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李 明 韩 放
陈天翔 陶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