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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4-07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M191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44
其中:A股股东人数1,84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143,442,112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5,293,207,33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850,234,7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56.184526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48.40874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7.77577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担任本次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91,287,50899.9637301,327,8140.025086592,0090.011184
H股850,064,77499.9800053,0000.000353167,0070.019642
普通股 合计:6,141,352,28299.9659831,330,8140.021662759,0160.012355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291,498,12699.9677091,170,2930.022110538,9120.010181
H股850,064,77499.9800053,0000.000353167,0070.019642
普通股 合计:6,141,562,90099.9694111,173,2930.019098705,9190.011491

本次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以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934,402,256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4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18,489,789.50元(含税)。若于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2月11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918,489,789.50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的调整。2024年中期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

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发放金额按照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本次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A股除息日及股息派发日为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本公司将就A股股东派发2024年中期股息的具体安排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130,887,26298.7109721,170,2930.882598538,9120.40643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玲莉、钱嘉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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