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暂计123,132,700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二审已立案,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于2024年4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京 01民初123号】等资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本”)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中钰资本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本案案由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202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钰资本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京民终1351号】,公司与中钰资本合同纠纷一案,中钰资本不服一审法院【(2024)京01民初123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上诉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3):禹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4):马贤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5):金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6):王波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7):王徽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施延军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4)京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中钰资本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截止本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8项,涉及679.08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为公司诉对方商标侵权案,其余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二审已立案,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