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正文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 (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 (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 |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含30%)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含10%)的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决策投资总额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单笔投资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决策银行融资事项。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 以下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融资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含30%)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含10%)的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融资事项,同时总经理办公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有权授权子公司自行决策前述事项,但是控股子公司决策后需及时至总经理办公会备案; (四)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决策投资总额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单笔投资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五)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 |
人决策银行融资事项。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 |
除上述表格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