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目录
序号 | 承诺事项 | 页码 |
1 |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1-86 |
2 |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87-100 |
3 |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 | 101-114 |
4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115-122 |
5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123-126 |
6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127-134 |
7 | 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35-140 |
8 | 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 | 141-188 |
9 |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189-190 |
10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191-202 |
11 | 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203-207 |
12 | 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208-212 |
13 | 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函 | 213-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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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郭振荣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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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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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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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企业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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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年 月 日
7-4-1-6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企业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8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王英海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英海
年 月 日
7-4-1-10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徐汉杰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徐汉杰
年 月 日
7-4-1-12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王满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满
年 月 日
7-4-1-14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杭州御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御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典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6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屠宁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1-17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屠宁
年 月 日
7-4-1-19
7-4-1-20
7-4-1-2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朱群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朱群
年 月 日
7-4-1-2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杭州全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全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基金管理人杭州典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杭州永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永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协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7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练国华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练国华
年 月 日
7-4-1-29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徐玲芳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徐玲芳
年 月 日
7-4-1-3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张爱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爱军
年 月 日
7-4-1-3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义乌浙科汇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义乌浙科汇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浙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3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杭州城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城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城投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37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杭州湘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湘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胡敏楠
年 月 日
7-4-1-39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吴建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吴建军
年 月 日
7-4-1-4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浙江真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浙江真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郑扬
年 月 日
7-4-1-4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义乌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义乌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4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金世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金世涛年 月 日
7-4-1-47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吴静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吴静亚
年 月 日
7-4-1-49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陈浩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陈浩
年 月 日
7-4-1-5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王才明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才明
年 月 日
7-4-1-5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邵秀龙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邵秀龙
年 月 日
7-4-1-5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毛文静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毛文静
年 月 日
7-4-1-57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龚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龚进
年 月 日
7-4-1-59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李华荣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李华荣
年 月 日
7-4-1-6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洪畅伟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洪畅伟
年 月 日
7-4-1-6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傅翀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傅翀
年 月 日
7-4-1-6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陈志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陈志军
年 月 日
7-4-1-67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吴泊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吴泊
年 月 日
7-4-1-69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李静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李静
年 月 日
7-4-1-7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叶登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文正)
7-4-1-7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叶登
年 月 日
7-4-1-7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褚贤政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褚贤政
年 月 日
7-4-1-7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高彪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高彪
年 月 日
7-4-1-77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邱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邱涛
年 月 日
7-4-1-79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冯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冯力
年 月 日
7-4-1-81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陈亮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陈亮
年 月 日
7-4-1-83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人王文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文君
年 月 日
7-4-1-85
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朱忠君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朱忠君
年 月 日
7-4-1-87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郭振荣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数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为限。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方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89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年 月 日
7-4-1-91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9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王英海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数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方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英海
年 月 日
7-4-1-9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徐汉杰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数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方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徐汉杰
年 月 日
7-4-1-97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王满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数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的减持方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满
年 月 日
7-4-1-99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杭州御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的减持数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的减持方式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0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御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典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01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特制订本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确保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当公司股价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7-4-1-102
三、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7-4-1-103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要约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回购股份的终止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
7、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1)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
7-4-1-104
告。
(2)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4、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7-4-1-105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各自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增持股份的终止
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预案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
7-4-1-106
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4、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增持股份的终止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7-4-1-107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2、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税后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六、预案的修改及生效
1、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修改时同。
2、本预案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7-4-1-10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09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为稳定公司股价,本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依照《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11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人郭振荣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为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依照《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1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为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依照《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之签署页)
非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王明明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11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回购方案需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7-4-1-116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17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18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现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9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20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明明 包轶骏 包曙东_____________
王海明
监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丁兰军 丁剑 朱婧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122
7-4-1-12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特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2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郭振荣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特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27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公司研发和品牌优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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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子公司在业务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率、资源配置效率和盈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格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募投项目管理水平、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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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创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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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31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保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32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3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保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3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明明 包轶骏 包曙东_____________
王海明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13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7-4-1-136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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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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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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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7-4-1-14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41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及时限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4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4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人郭振荣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及时限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承诺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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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4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本人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及时限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1-14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的签字页)
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明明 包轶骏 包曙东_____________
王海明
监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丁兰军 丁剑 朱婧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147
7-4-1-148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及时限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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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年 月 日
7-4-1-150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51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英海
年 月 日
7-4-1-152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徐汉杰
年 月 日
7-4-1-15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满
年 月 日
7-4-1-15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御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典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55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朱群
年 月 日
7-4-1-15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全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7-4-1-157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永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协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58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练国华
年 月 日
7-4-1-159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徐玲芳
年 月 日
7-4-1-160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爱军
年 月 日
7-4-1-161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义乌浙科汇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浙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62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城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城投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6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杭州湘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7-4-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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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吴建军
年 月 日
7-4-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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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屠 宁
年 月 日
7-4-1-16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
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浙江真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7-4-1-167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义乌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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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金世涛
年 月 日
7-4-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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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吴静亚
年 月 日
7-4-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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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陈浩
年 月 日
7-4-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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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王才明
年 月 日
7-4-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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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邵秀龙
年 月 日
7-4-1-17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毛文静
年 月 日
7-4-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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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龚进
年 月 日
7-4-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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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李华荣
年 月 日
7-4-1-17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洪畅伟
年 月 日
7-4-1-177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傅翀
年 月 日
7-4-1-178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陈志军
年 月 日
7-4-1-179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吴泊
年 月 日
7-4-1-180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李静
年 月 日
7-4-1-181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叶登
年 月 日
7-4-1-182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褚贤政
年 月 日
7-4-1-18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高彪
年 月 日
7-4-1-18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邱涛
年 月 日
7-4-1-185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冯力
年 月 日
7-4-1-18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陈亮
年 月 日
7-4-1-187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文君
年 月 日
7-4-1-188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朱忠君
年 月 日
7-4-1-189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本人郭振荣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人针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若根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含其分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其分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金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含其分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其分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确保公司(含其分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其分公司)不遭受任何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90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91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减少及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9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9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减少及规范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9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95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19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王英海
年 月 日
7-4-1-197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徐汉杰
年 月 日
7-4-1-19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王满
年 月 日
7-4-1-199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御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典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00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及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0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明明 包轶骏 包曙东_____________王海明监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丁兰军 丁剑 朱婧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7-4-1-202
7-4-1-203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规范本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0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7-4-1-20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本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0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明明 包轶骏 包曙东_____________
王海明监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丁兰军 丁剑 朱婧
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7-4-1-207
7-4-1-208
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就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特此承诺。
7-4-1-20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 ||||
郭振荣 | ||||
年 月 日
7-4-1-21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实际控制人: | |||
郭振荣 | |||
年 月 日
7-4-1-2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义乌蓝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 |
郭振荣 |
年 月 日
7-4-1-21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杭州蓝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授权代表: | |
郭振荣 |
年 月 日
7-4-1-213
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函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发行人就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7-4-1-21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郭振荣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