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目录
序号 | 承诺事项 | 页码 |
1 | 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 1-3 |
2 |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 4-6 |
3 |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 7 |
4 |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8 |
5 |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9-10 |
6 | 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 11-18 |
7 | 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19-20 |
8 | 中介机构的承诺函 | 21-2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授权金骏、谢珣飞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两位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具备保荐业务专业胜任能力,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就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在审项目保荐工作家数的相关情况,说明与承诺如下:
保荐代表人姓名 | 事项 | 板块或具体说明承诺事项 | 有无/是否 |
金骏 | 在审企业情况 (不含本项目) | 主板 | 无 |
创业板 | 无 | ||
科创板 | 无 | ||
说明与承诺事项 |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 否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事项 | 板块或具体说明承诺事项 | 有无/是否 |
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 |||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 (1)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2)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 | ||
谢珣飞 | 在审企业情况 (不含本项目) | 主板 | 无 |
创业板 | 无 | ||
科创板 | 无 | ||
说明与承诺事项 |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 否 | |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 否 |
综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诺上述情况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谢珣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人郭振荣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谨向发行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行业信息、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郭振荣
年 月 日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明明 包轶骏 包曙东_____________王海明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丁兰军 丁剑 朱婧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屠宁 白燕涛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谢珣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以下统称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郭振荣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签名): | |||
郭振荣 | 屠 宁 | 白燕涛 | |
王明明 | 包轶骏 | 包曙东 | |
王海明 | |||
监事(签名): | |||
朱 婧 | 王文君 | 丁 剑 | |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
郭振荣 | 屠 宁 | 白燕涛 | |
徐子贵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控股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
郭振荣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实际控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郭振荣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一恺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谢珣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
鉴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郭振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