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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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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律师已于2023年8月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9月26日就深交所审核函〔2023〕120146 号《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4年5月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4年11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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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4〕120052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就《落实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贵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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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函》之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因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原因,受到有权机关多项行政处罚。请结合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整改情况等,说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情况及有效性。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数量、背景情况、处罚情况、罚款缴纳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以及发行人对员工的培训情况和自查自纠、追责制度的建设情况;
2、获取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完整、准确;
3、获取发行人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合规证明,确认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获取有权部门针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的专项说明文件,确认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取得发行人关于整改情况的具体说明;
6、取得发行人关于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公司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公司针对相关的行政处罚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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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74项,主要集中在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其中,环保相关行政处罚56项,消防及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7项,食品安全或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行政处罚5项,违规用地相关行政处罚6项。各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整改情况如下:
(一)环保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环保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56项,其主要情形、违法原因及整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人 | 文件文号 | 主要情形及具体原因 | 是否完成整改 | 整改具体情况 |
1 | 仙居农业 | 台环仙罚字[2023]11号 |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且将超标废水直接外运排放 | 是 | 拆除软管,用吸粪车将废水抽回至污水池,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
2 | 台环仙罚字[2022]24号 | 养殖场废水外排池中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超标废水抽回污水池,处理达标后排放 | |
3 | 台环仙罚字[2022]38号 | 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初期雨水收集后排入场内污水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 |
4 | 台环仙罚字[2022]40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已完善雨污分离设施,避免粪污渗入雨水管网造成雨水排放口污染物超标,已完成整改 | |
5 | 台环仙罚字[2022]25号 | 洗消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排外环境 | 是 | 洗消水收集后排入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 |
6 | 台环仙罚字[2022]21号 | 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委托外运处理的方式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 | |
7 | 台环仙罚字[2022]39号 | 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 | 是 | 对废气处理后进行维修整改后已正常运行,并出台了废气处理相关制度 | |
8 |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7号 |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是 | 公司已取得排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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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台环仙罚字[2022]37号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是 | 对废气处理进行维修整改后,废气处理已正常达标排放 | |
10 |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8号 |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是 | 将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收集后处理 | |
11 |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82号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是 | 机肥仓库、有机肥仓库门口空地上以及中转场西侧过道上的猪粪废物已清理,同时中转场西侧未固化的过道地面已做了水泥硬化,还在中转场西侧建立了水泥挡墙 | |
12 | 仙居种猪 | 台环仙罚字[2022]16号 | 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委托外运处理的方式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仙居种猪已于2022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
13 | 台环仙罚字[2022]15号 | 未按环评要求实施废水零排放,且该技改项目未重新报批 | 是 | 已重新报批技改项目,并通过环评审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 |
14 | 台仙综执罚决[2022]000084号 |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是 | 对污染地块进行生态修复。公司污水已纳管达标排放;猪粪等固体废弃物在场内生产生物有机肥半成品 | |
15 | 台仙综执罚决[2021]第01-0028号 | 当事人向林园排放污水的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 | 是 | ||
16 | 台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5号 | 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 | 是 | ||
17 | 台环仙罚字[2022]11号 |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废水处理设施内的污水溢出 | 是 | 已制定应急方案并备案 | |
18 | 衢州牧业 | 衢环衢江罚[2022]17号 | 违法排放废水 | 是 | 将管网进行封闭,避免污水流出场外,完成整改,督办单已销号 |
19 | 衢环衢江罚[2022]15号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 是 | 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成排污口的整改工作 | |
20 | 衢环衢江罚[2022]第5号 | 技改环保设施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 是 | 2022年8月7日完成阶段性验收,2023年6月30日通过整体验收 | |
21 | 衢环衢江罚[2022]第7号 | 技改环保设施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 是 | 2022年7月16日通过三同时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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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衢环衢江罚[2022]第9号 | 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排放 | 是 | 消纳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再消纳 | |
23 | 衢衢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4号 |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 是 | 清空污水应急池并对应急池进行补漏,目前已无渗漏情况发生 | |
24 | 天台牧业 | 台环天罚[2022]10号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拒不改正 | 是 | 已联网在线监测并通过验收 |
25 | 台环罚决字[2021]8-46号 |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是 | 现已安装要求排污,并通过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显示 | |
26 | 台环天罚[2022]11号 |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已连在线监测 | |
27 | 台环天罚[2022]12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通过加强员工操作培训,完善环保管理方式,已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 |
28 | 台环罚决字[2021]8-45号 | 废水排放口所采水样水质超标 | 是 | 通过加强员工操作培训,完善环保管理方式,已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 |
29 | 仙居广信 | 台环仙罚字[2023]13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污水处理已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正常,未经过在线监测的数据定期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正常,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
30 | 台环仙罚字[2022]12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已缴纳罚款,污水处理已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正常,未经过在线监测的数据定期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正常,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 |
31 | 台环仙罚字[2022]23号 | 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是 | 已缴纳罚款,并于2022年6月通过环评验收 | |
32 | 台州商业 | 台环路罚[2023]第7号 | 从事畜禽屠宰加工,车辆冲洗区的废水收集不到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是 | 2023年4月1日进行整改,对厂区雨污分流进行重新施工改造,于2023年5月7日完成整改施工验收 |
33 | 丽水食品 | 丽环(莲)罚[2022]15号 | 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生物除臭设施未运行 | 是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整改,设备已正常开启运行 |
34 | 正康猪业 | 金环(义)罚[2022]89号 | 标排口废水超过排放标准 | 是 |
已缴纳罚款,废水排放已安装在线监测,公司通过加强员工操作培训,同时加强巡查,目前已稳定达标排放
35 | 浦江牧业 | 白政罚决字[2022]第13号 | 造成畜禽养殖废水渗出、泄露,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流入附近 | 是 | 已对该地块进行生态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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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沟渠 | |||||
36 | 华昇牧业 | 金环(义)罚[2022]80号 |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 是 | 已通过环保验收 |
37 | 金环(义)罚[2022]79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是 | 污水已安装在线监测并联网,公司通过加强员工操作培训,同时加强巡查,目前已稳定达标排放 | |
38 | 台州华统 | 台环椒罚字〔2021]26-1号 | 涉嫌存在项目未批先投产 | 是 | 已于2021年5月28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39 | 兰溪牧业 | 金兰环罚字[2022]35号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1、于2022年新增污水池处理一座,日处理量1050m?,加上已有污水池日处理可达1850m?的日处理量; 2、安装污水在线监测设备,2022年底并连接政府网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
40 | 金兰环罚字[2022]36号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是 | 1、要求生产每天刮粪,建立相关台账报表监管 2、猪内舍增加雾化喷淋系统对舍内进行喷淋。对除臭外八米设施和除臭循环水池进行改造,并增加自动加药系统 3、设立除臭专员对除臭系统的运行进行专项管理 4、厂界及臭味敏感村安装臭气监测仪实时对臭气运行情况进行跟进与反馈 | |
41 | 丽水农牧 | 丽环(莲)罚[2022]14号 | 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 是 | 经环保局沟通,当时是洗车消毒水流入溪沟,未造成较大影响 |
42 | 丽环(莲)罚[2022]7号 | 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对猪场雨污分流设施进行整改,避免污水流入雨水管网 | |
43 | 九江浔成 | 九环罚[2024]17号 | 通过塑料套管遮挡pH自动监控分析仪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 | 是 | 已完成相关罚金的缴纳并完成相关违规事项的整改 |
44 | 九环罚[2023]18号 | 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排口数据超标 | 是 | 1、经区环保局协商,封堵雨水排放口,抽至污水处理站 2、完善厂区雨污分离设施 3、加强污水处理站员工责任心,及时投药,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处理(违法事实系华统股份收购该子公司前发生) | |
45 | 九濂环罚[2023]4号 | 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 是 | 已设置固废暂存间,加强管理(九江浔成于2023年8月纳入合并范围,相关处罚为合并前形成并已完成整改) | |
46 | 杭州同壮 | 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10号 |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 | 是 | 1、对被堵管道进行疏通 2、定期检查管道情况,对有堵塞情况管道及时安排疏通 3、加强场内外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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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杭环建罚[2022]第2000029号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是 | 1、对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改造 2、安排第三方不定期对周边臭气进行检测 | |
48 | 杭环建罚[2022]第200030号 | 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 是 | 1、已制定环境安排排查制度并已执行 2、建立隐患排查及治理档案 | |
49 | 乐清牧业 | 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60号 |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 是 | 1、对渗漏的粪沟进行重新修补,并通过闭水试验确保粪沟不会再出现渗漏 2、最后配合对渗漏造成影响的环境进行了生态修复赔偿 |
50 | 温环乐罚[2023]48号 | 臭气超标排放 | 是 | 对因电压不稳定导致烧毁的电机进行更换新的电机并同时配备备用电机,保证除臭设备正常运行 | |
51 | 海宁华统 | 嘉环(海)罚字[2022]36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公司整改完成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委托嘉兴市海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排放污水进行调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公司排放污水达标 |
52 | 临安肉类 | 杭环临罚[2022]第2000043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是 | 公司整改完成后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公司排放污水达标 |
53 | 苏州华统 | 苏环行罚字[2022]06第036号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是 | 1、在厂界敏感区域已安装三套电子鼻 2、对已损坏的光氧催化部件进行了维修 3、利用彩钢板将卸猪区域顶上部分缝隙进行封堵 4、已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密封,钢棚更换及封堵作业也已完成 5、已更护一台新的格栅机 6、做好废气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
54 | 兰溪牧业 | 金兰环罚字[2022]34号 | 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 是 | 已制定应急方案并备案 |
55 | 湖州华统 | 湖浔环罚[2023]66号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是 | 2024年8月16日已修复 |
56 | 天台华统 | 台环天罚[2024]16号 |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是 | 设备正常运转 |
由上表可知,公司针对相关的环保行政处罚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二)消防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消防及安全生产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7项,其主要情形、违法原因及整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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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人 | 文件文号 | 主要情形及具体原因 | 是否完成整改 | 整改具体情况 |
1 | 丽水农牧 | (莲)应急罚[2021]事故-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条等规定 | 是 | 项目土建施工单位出现安全施工事故后,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保护措施 |
2 | 仙居种猪 | 仙卫职罚[2023]2号 | 未按照规定组织刘永、普朝莲、施友兵等22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 是 | 已建立完整的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完成每年度的职业病体检申报 |
3 | 绿发机械 | 义卫职罚[2020〕46号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员工从事电焊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 是 | 组织员工职业病体检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4 | 邵阳华统 | 新邵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是 | 已于2023年7月17日整改完成销案 |
5 | 湖州华统 | (浔)应急罚[2021]J026号 | 有限空间(柴油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是 | 已修复,柴油储罐已按规定拆除 |
6 | 湖州华统 | 湖浔(消)行罚决字[2021]0041号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是 | 已修复,重新于广告公司制作新标识并张贴,破损消防器材更新 |
7 | 海宁华统 | 海宁应急罚决[2024]第000155号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未有专人管理 | 是 | 已按要求重新采购设备,并对人员进行了有限空间相关知识和作业安全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并安排了专人进行设备管理 |
由上表可知,公司针对相关的消防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三)其他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
1、违规用地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违规用地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6项,其主要情形、违法原因及整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 | 文件文号 | 主要情形及具体原因 | 是否完成整改 | 整改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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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
1 | 仙居 种猪 | 仙自资规林罚书字[2021]第80号 | 仙居种猪在广度乡广度村三亩田自然村山场建造养猪场,在围墙建造过程中为了施工方便,私自推平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超越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是 | 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 | 丽水 农牧 | 莲农(林)罚书字[2022]第005号 | 2020年2月,丽水农牧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丽水市莲都区莲城街道瑶畈村土名“沙坑”“张泥古”山场林地开挖山体修建道路。 | 是 | 已恢复林地原状 |
3 | 仙居 农业 | 仙自资规林罚书字[2021]第137号 | 仙居农业于2020年4月在广度乡瓦垚头村建造养猪场地,经林业部门审批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厂区场地建造围墙过程中为了施工方便,擅自将未审批的部分林地推平,致使实际需施工的林地面范围超出原批准同意占用的范围,且该超出部分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审批批准。 | 是 | 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4 | 仙居华农 |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3]第08-0009号 | 仙居华农于2021年8月份在下各镇新路岙养鸡场场地内进行山地平整的过程中,为方便现场施工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养鸡场东南面的村道用爆破设备及挖机的方式进行道路拓宽,破坏了山场林地。 | 是 | 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5 | 浦江 牧业 | 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86号 | 浦江牧业于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白马镇永丰村进行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配套工程项目的土地平整建设。建设过程中超过《林地占用审核同意书》(金林地许长[2020]244号)的审批范围,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北边林地进行了山体挖掘及修坡,破坏了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改变了林地用途。 | 是 | 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6 | 杭州同壮 | 建规自然罚决字[2024]第000010号 | 杭州同壮于2020年1月未经批准超设施农用地审批范围占用建德市大洋镇建南村、倪家村3370平方米土地建设尾水消纳池、水泵房等设施用地,于2021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所占土地中3245平方米为耕地,用途分区为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建有占地面积82平方米、建筑面积8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占地面积3163平方米的构筑物。所占土地中125平方米为园地,用途分区为乡村发展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建有占地面积45平方米、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占地面积80平方米的构筑物。 | 否 | 1、已于2024年9月对涉及耕地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拆除,由于目前养殖场处于运行中且尚需进行污染物纳管排放改造,因此暂时还需保留部分农田消纳解决猪场排污问题,公司已将暂存池缩小至最低限度3148平方 2、实现污水纳管排放后,在1个月内完成污水消纳池的拆除恢复工作,所有污水处理达标后实时纳管排放 |
由上表可知,前述6项行政处罚公司已完成其中5项的整改工作。杭州同壮子公司的处罚,由于收到时间较短,尚处于积极整改过程中,整改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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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安全或动物疫病防控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形、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食品安全或动物疫病防控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5项,其主要情形、违法原因及整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人 | 文件文号 | 主要情形及具体原因 | 是否完成整改 | 整改具体情况 |
1 | 衢州民心 | 衢市监处罚﹝2022﹞151号 | 销售冷冻猪脚出现霉变情况 | 是 | 已交罚款,按要求完成整改 |
2 | 建德政新 | 建市管市监综罚处[2020]35号 | 出售猪肉检出氧氟沙星 | 是 | 已交罚款,按要求检疫整改,留好猪肉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不让问题猪肉流入市场 |
3 | 仙居广信 | 仙市监处罚[2023]136号 | 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 | 是 | 已缴纳罚款,代宰费已恢复原收费标准 |
4 | 邵阳华统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6号 | 110头生猪未经检疫运输、经营 | 是 | 已交罚款,按要求检疫 |
5 | 仙居农业 | 仙农(动监)罚决[2023]第1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是 | 已交罚款,按要求检疫 |
由上表可知,公司针对相关的食品安全或动物疫病防控的行政处罚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等各层面均已制定了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完整有效
(一)公司在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
环保方面,公司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考核办法》等内控制度,内控制度中对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档案管理、雨污分离管理、猪舍排污管理、猪舍臭气及固废管理、污水站现场挂牌管理、污水站物资采购跟踪管理、污泥处置及废弃物外运管理、污水站现场运营监管、污水站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等情况均有所规定,并针对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三废管理专项等制定了《设备操作维保标准及考核办法》《粪污区污水、废气处理操作规范》《猪舍除臭基本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污水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污水站现场运营管理办法》《有机肥发酵操作规范》等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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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安全生产方面,公司制定了《消防管理及考核办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等内控制度;食品安全方面,公司制定了《畜禽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生猪验收扣款标准》《熏烧烤肉制品标准》等内控制度。
公司在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内控制度完善,并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二)公司设置了内审部,严格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完善性、有效性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整、健全完善。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了内审部,并配备了符合人数规定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内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数据系统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此外,审计部还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测试方案,组织与安排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并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年审会计师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因此,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
三、公司积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提高员工遵守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意识。2022年以来,公司行政处罚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
虽然公司在生产经营、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等各层面均已制定了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对生产经营、环保、消防、食品安全及相应标准在各个生产环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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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严格的管控,并严格要求公司员工按照相关内控制度执行。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员工执行内控制度时因为相关意识不足或对制度理解不到位导致出现了部分违法违规情况。为此,公司积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设置自纠自查、责任追究机制,要求相关责任员工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员工遵守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意识。一方面,公司在各分子公司设置了专门的设备环保中心,负责公司日常的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事项的管理,该中心按月组织相关培训,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就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及潜在风险事项进行总结和讨论,宣导强调公司的内控制度规章,提高公司基层员工的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的意识、专业能力以及内控合规意识;此外,公司在生产经营例会上,重点关注公司的环保、消费及安全生产事项,重视对管理层的相关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再次,在重大环保、消费或安全生产发生风险或处罚后,公司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经验总结,并在全公司推广相关经验教训。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为尽量避免员工因为意识不够或操作失误产生风险,公司加强了自纠自查和违规追责制度。以禽畜养殖事业部为例,公司相关部门对环保关键点进行了风险分析和识别,并明确了猪场巡查人员的名单及职责,针对相关容易出现风险的风险点制定了巡查要求和巡查频率并要求各分子公司将相关巡查情况汇总上报;同时,公司将巡查的落实情况、养殖场的环保、消费及安全生产情况与相关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了挂钩,敦促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
2022年以来,公司行政处罚按年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 2024年1-11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环保 | 4 | 8 | 40 |
消防及安全生产 | 1 | 1 | 1 |
其他 | 1 | 4 | 3 |
合计 | 6 | 13 | 44 |
由上表可知,2022年以来,公司行政处罚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公司的相关培训和自查自纠以及追责制度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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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员工执行内控制度时相关意识不足或对制度理解不到位导致出现了部分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74项,公司已完成其中73项的整改,其中针对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公司均已积极完成了整改,尚剩余一项整改事项主要系收到整改通知的时间较短,公司目前处于积极整改过程中。综上所述,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并依照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整、健全完善。此外,公司积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提高员工遵守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意识。公司内部控制完整、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发行人针对相关的行政处罚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2、发行人在生产经营、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等各层面均已制定了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完整有效;
3、发行人积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提高员工遵守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意识。2022年以来,公司行政处罚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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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轶男
负责人:颜华荣 张丹青
聂海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