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12月6日 深圳
目录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6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9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10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15议案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16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17
议案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18议案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19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20议案九:《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 21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22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须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2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相关授权文件等)供公司留档,经验证身份后领取会议资料,
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或提问主题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
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写完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八、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请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伙食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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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14时00分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智谷产业园B栋22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XIANPING LU 博士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
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介绍现场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五) 审议以下会议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 |
2.00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 |
2.0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
2.02 |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 √ |
2.03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 |
2.04 | 发行数量 | √ |
2.05 |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 |
2.06 | 限售期 | √ |
2.07 | 股票上市地点 | √ |
2.08 |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 |
2.09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 √ |
2.10 |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 √ |
3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 |
4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 |
5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 |
6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
7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 |
8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 |
9 |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六) 股东发言和集中回答问题
(七) 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八)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九)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 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二) 与会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十三) 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发行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且不超过 122,000,000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竞价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A股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或承担。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10、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6,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创新药研发项目 | 74,554.57 | 71,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合计 | 99,554.57 | 96,000.00 |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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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结合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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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的资金数量,公司初步确定了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公司经过分析研究,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议案六: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87)及《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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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 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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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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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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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它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聘请中介机构协议,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办理本次发行的验资手续,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事宜;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股票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
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并同时生效。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2)项、第(7)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已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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