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4-062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6,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2073%。限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7.28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2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52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18%。
3、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00股,并于2023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7,098,6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5,001,5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2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2,097,0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76%。
2023年12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股份数量为1,250,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4年6月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7,438,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0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2)。2024年6月14日,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7,098,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135,938,040股。除此之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72,823,900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5,938,04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92,837,780 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26,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100,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7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数量为2户,股份数量为26,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2073%。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7.28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2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52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1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承诺如下:
1、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的承诺情况: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丁浩承诺情况: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207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杨宇伟 | 25,200,000 | 18.5379 | 25,200,000 |
丁浩 | 910,000 | 0.6694 | 910,000 | |
合计 | 26,110,000 | 19.2073 | 26,110,000 |
注:股东杨宇伟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5379%,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股东丁浩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6694%,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92,837,780 | 68.29 | -26,110,000 | 66,727,780 | 49.09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92,837,780 | 68.29 | -26,110,000 | 66,727,780 | 68.29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100,260 | 31.71 | 26,110,000 | 69,210,260 | 50.91 |
三、总股本 | 135,938,040 | 100.00 | - | 135,938,040 | 1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鑫宏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鑫宏业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