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公司批准,同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公司互相担保,被担保人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之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 |
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 |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为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 (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互相担保; (二)为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对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公司受到相应处分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
除上述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