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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7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王祥:

你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杨鸿雁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9.075万元,累计卖出红相股份股票3万股,成交金额28.4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和你的亲属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祥先生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高度重视。王祥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共计9,000元上缴公司,并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公司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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