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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7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副总经理王祥先生的配偶杨鸿雁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杨鸿雁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元)
12024年10月15日卖出50009.960049,800
22024年10月15日卖出150009.9000148,500
32024年10月28日买入50009.060045,300
42024年10月28日买入50009.090045,450
52024年10月29日卖出100008.6386,300

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方法参考计算,本次交易过程中买入最低价为9.06元/股,卖出最高价为9.96元/股,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为10,000股,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为9,000元。即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最高价格-买入最低价格)*短线交易股份数量=9,0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鸿雁女士持有红相股份股票数量为100股。

二、对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王祥先生及其配偶杨鸿雁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杨鸿雁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鸿雁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人民币9000元上交公司。

2、经与王祥先生确认,王祥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杨鸿雁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杨鸿雁女士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杨鸿雁女士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杨鸿雁女士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王祥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对于未能对其配偶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王祥先生及其配偶杨鸿雁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后续将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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