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审议的《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相关提名事项,在查阅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并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的,提名邹立宾先生、才智伟先生、张传良先生、吕晨先生、段远刚先生、马金钊先生、李民吉先生、瞿纲先生、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宋继清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丁益女士、赵红女士、郭庆旺先生、宫志强先生、陈胜华先生、祝小芳女士、彭龙运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
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定,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连任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新当选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尚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