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不做修订,公司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