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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通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鼎信通讯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6

Ernst & Young Hua Ming LLPLevel 16, Ernst & Young Tower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China 100738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或“我们”)接受委托,分别审计了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信通讯”)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对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0983715_J01号、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0983715_J01号),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70012104_J01号)。

我们对鼎信通讯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鼎信通讯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鼎信通讯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上述申报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4年11月18日向鼎信通讯发出的《关于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5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我们对贵所就工作函中提出由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回复如下。

基于为鼎信通讯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的审计工作,对于鼎信通讯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营业收入情况,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工作:

1、了解并测试销售流程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验证公司销售流程控制是否有效;

2、执行收入按月,按客户,按产品类型的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3、抽样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条款,以评估管理层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是否恰当;

4、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选取收入样本,检查收入确认单据,评价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5、 执行收入细节测试,选取收入样本,检查合同,发票及出口报关单等支持性证据,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6、询问期后是否发生重大价格调整事项,查看期后退货等,复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获取劳务收入明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重新计算,复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8、抽取样本执行收入销售额的函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基于我们为鼎信通讯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的过程中,我们抽取的样本中也包括了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销售合同、签收单等文件,就我们所执行程序之目的而言,未见重大异常。

(本页无正文)

本函仅供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4年11月18日向鼎信通讯发出的《关于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59号)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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