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58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美盈森,股票代码:00230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5日)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中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共计153,132,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股票分为30个最小交易单元拍卖,每个最小交易单元为5,104,412股。每个最小交易单元以2024年11月21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5,104,412股的七折作为起拍价。2024年11月22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被竞买人竞得,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776,169,30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69%,其中,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即634,495,296股被司法冻结,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1.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3%;同时,王海鹏先生所持554,838,433股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71.4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3%。
如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的153,132,360股公司股份最终全部成交完成过户,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减少至481,362,936股,持股比例将降低至31.4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623,036,947股,持股比例将降低至40.69%,其中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有的481,362,936股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3%。
3、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与债务人浙商银行于2024年10月12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根据《执行和解协议》:
(1)债务本金735,299,826.52元的还款计划如下:王海鹏先生需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还款353,000,000.00元(已履行完毕),2024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300,000,000.00元;2025年5月31日之前还款82,299,826.52元。
(2)以735,299,826.52元作为债务本金计算基数,截止至2024年8月31日(含)的应付利息金额为518,687,003.22元,其中尚未支付利息金额为279,027,400.3元。2024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化利率7.80%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剩余未偿还债务本金×对应天数×7.8%/365);利息的还款计划如下:202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第一期利息90,000,000.00元;202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第二期利息90,000,000.00元;202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利息。
(3)王海鹏先生向浙商银行清偿全部债务本金735,299,826.52元后,王海鹏先生应将其持有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03)质押予浙商银行,为其尚未清偿的剩余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票价值须不低于王海鹏先生剩余未清偿债务金额的150%(股票价值以浙商银行按届时股票市场价格计算为准)。在王海鹏先生与浙商银行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及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后,浙商银行同意部分解除已查封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冻结,解除冻结数额以《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拟质押予浙商银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4)王海鹏先生应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与浙商银行确认仲裁费、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含已付和应付部分)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并予以偿付(已履行完毕)。
如王海鹏先生未依约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浙商银行可在王海鹏先生发生任意违约事件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债权金额以(2020)深国仲裁356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为准,不再按本协议约定的本金金额、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作为浙商银行债权计算依据,已经执行的款项优先抵扣浙商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延迟履行金及利息(具体偿付顺序以浙商银行确认为准)。
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