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24-037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新增累计涉诉金额:约2,880.67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诉讼中涉及金额重大的费用类诉讼(如广告费)公司已在费用发生年度确认;涉及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的应收款项类诉讼,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诉讼发生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尚未判决或结案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诉讼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部分已终审正在执行的诉讼,可能导致公司或下属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导致相关司法强制执行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亦正在就判决生效诉讼与申请人协商解决。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2,880.67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78%。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类型 | 案由 | 目前进展 |
1 | 四川省天府好粮油有限公司 | 海南洋浦椰岛恒鑫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椰 | 741.37 | 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1长期进行油脂类商品买卖贸易合作,但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1陆续出现无法按期交货的违约情形,目前尚有5个《销售合同》尚未履 | 一审判决:恒鑫贸易向原告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共计741.37万 |
岛 | 行完毕,原告已支付货款但未供货的金额总计741.37万元(含保证金)。原告诉被告返还货款与赔偿违约金及诉讼费维权费用。诉求对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47万元及律师费1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 ||||
2 | 广西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 椰岛酒业发展 | 71.87 | 合同纠纷 | 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原告就运费支付及保证金向被告提起诉讼。 | 该案已开庭,等待一审判决 |
3 | 河南东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椰岛酒业发展 | 111.21 | 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签订《包装材料采购合同》总价124.17万元。原告对认为的未付货款111.21万元提起诉讼。 |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21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该判决待执行。 |
4 | 海南广鑫印务有限公司 | 椰岛酒业发展 | 109.19 | 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9.19万元。 | 双方达成和解,执行中 |
5 | 聚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椰岛酒业销售;椰岛集团;椰岛电子商务;椰岛酒业发展 | 324.11 | 合同纠纷 | 原告和椰岛酒业销售签署了《电商总代理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原告认为截至2023年12月14日,椰岛酒业销售公司共欠原告包含保证金、货款、代发商品服务费、退货款在内的款项共计324.11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款项及利息等,其他相关方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目前处于诉前调节阶段 |
6 | 华铁传媒 集团有限 公司 | 深圳椰岛 销售有限 公司 | 229.67 | 合同纠纷 | 原被告双方签订《高铁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于 2022 年 4 月提前终止,原告对剩余 229.67 万元未付款项及违约金提起诉讼。 |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98.36万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原告已提起上诉。 |
7 | 海南辉锐广告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集团 | 39.33 | 合同纠纷 | 双方签署《策划执行合同书》与《策划补充协议》,原告就其认为的被告未支付费用39.33万元及违约金提起诉讼。 | 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39.33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诉讼及保全费。 该判决待执行中。 |
8 | 合肥依托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椰岛(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集团 | 5.00 | 合同纠纷 | 原告与椰岛(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定制包销产品达成合作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无故终止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与利息。 | 等待开庭审理 |
9 | 四川搏道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椰岛糊涂酒业 | 17.50 | 合同纠纷 | 双方签署《设计合同》,原告就其认为的被告未支付费用17.50万元及违约金提起诉讼。 | 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7.5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诉讼费。该判决待执行中。 |
10 | 深圳段高峰设计有限公司 | 椰岛糊涂酒业 | 55.50 | 合同纠纷 | 双方签署《产品设计委托合同书》,原告就其认为的被告未支付费用55.5万元损失提起诉讼。 | 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45.3万元及逾期付款 |
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该判决待执行中。 | ||||||
11 | 肖某等3人 | 海南椰岛 | 45.76 | 劳动纠纷 | 肖某等3人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等。 | 法院已判决,被告向肖某3人合计支付约45.76万元。该判决待执行中。 |
12 | 陈某等13人 | 海南椰岛;椰岛酒业发展;椰岛酒业分公司等 | 446.43 | 劳动纠纷 | 陈某等13人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申请诉讼或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等共计446.36万元。 | 案件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 |
13 | 株洲市天旺副食品有限公司 | 椰岛电子商务;椰岛酒业销售 | 683.73 | 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年度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保证金。该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开庭。 | 等待开庭 |
合计 | 2,880.67 |
二、公司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金额(万元) | 案件类型 | 案由 | 目前进展 |
1 | 江西灵动传媒有限公司 | 深圳椰岛、椰岛酒业销售、海南椰岛 | 2,382.84 | 广告采购纠纷 | 原告与被告1签订《媒体投放合同》,合同总费用4,110.29万元。原告以被告1未支付广告费2,382.84万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判决:1、深圳椰岛向江西灵动支付 2202.45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椰岛酒业销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别负担。 目前被告判决已生效,被告申请执行中。 |
2 | 江西灵动传媒有限公司 | 椰岛糊涂酒业、椰岛酒业发展、海南椰岛、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909.51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1签订《媒体广告投放合同》,原告已完成广告投放,原告以被告1未支付广告费909.51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判决:1、椰岛糊涂酒业向江西灵动支付广告费 909.51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椰岛酒业发展公司在未实缴出资 5770 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椰岛糊涂酒业的本判确定的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糊涂酒业集团在未实缴出资237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椰岛糊涂酒业的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椰岛酒业发展与糊涂酒业集团分别承担鉴定费。 目前被告判决已生效,被告申请执行中。 |
3 | 海南洋浦椰岛恒鑫 | 保立粮油(江苏)有 | 524.5 | 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菜籽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 |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1、保立粮油向恒鑫贸易返还货款 524.50 |
贸易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款524.50万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发货也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 万元;2、保立粮油向恒鑫贸易支付违约金 26.23 万元;3、驳回恒鑫贸易其他诉求。保立粮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已申请执行。 | |||
4 | 海南洋浦椰岛恒鑫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恺骏贸易有限公司 | 1,020.00 | 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菜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494万元,被告仅交付474万货物,其余货物未交付也未退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1、被告向原告支付 996万元及违约金;2、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申请执行。 |
5 | 佛山市志明广告有限公司 | 椰岛糊涂酒业 | 42.80 | 广告合同纠纷 | 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原告发布户外广告,合同金额52.8万,剩余未支付款项42.8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42.8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承担。该判决正在执行中。 |
6 | 上海滴水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上海椰健贸易有限公司 | 21.35 | 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支付50.52万元(含预收款及保证金)。尚有18.35万元货物未交付。原告提起诉讼,诉求退还未交付的货款及保证金3万元等。 |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8.3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该判决待执行。 |
7 | 泸州鑫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椰岛酒业发展;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215.30 | 采购合同纠纷 | 椰岛糊涂与糊涂酒业集团合作出品贵台酱酒,向原告采购包材,尚未支付原告货款215.30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215.3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15.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76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 |
8 | 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 海南椰岛;海南恒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波 | 76.1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向“海南椰岛研发中心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由承包商海南恒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员工接收,原告认为还有货款76.10万元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76.1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椰岛认为与原告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费用。 | 该案判决被告海南椰岛不承担赔偿责任。 |
9 |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 | 151.50 | 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封坛酒购买协议》,原告提前提出取货申请,但未向被告支付其特殊包装所需费用。后原告将所购买的产品全部取走,向法院申请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因逾期交付给其造成的损失暂计151.5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为准。 海南椰岛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向支付保管费51.42万元。 | 法院驳回双方本诉和反诉。 |
10 | 惠州市舒翔塑胶包装有限公 | 糊涂酒业(集团);椰岛酒业发展 | 230.44 | 采购合同纠纷 | 两名被告共同经营的“贵台”白酒,向原告定作瓶盖。原告以被告剩余未支付货款230.44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 一审判决糊涂酒业(集团)向原告支付208.10万元。 待二审判决。 |
司 | 欠款及违约金等。 | |||||
11 | 庄程春 | 洋浦东方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海南椰岛 | 21.88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东方鼎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被告东方鼎将其代售的由被告海南椰岛开发的海口市新华区金龙路椰岛大厦7层F座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25平出售给原告,总房款21.8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款但未办理房产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涉诉房产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二审维持原判,要求公司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该案件待执行中。 |
12 | 遵义九翼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糊涂酒业(集团);椰岛酒业发展 | 834.36 | 采购合同纠纷 | 被告向原告采购成品白酒产品包装材料,尾款748.46万元未支付,且不通知原告交付库存货值金额达45.90万元的剩余包装材料。故原告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 一审重审判决:1、被告糊涂酒业(集团)向原告支付货款 95.67万元及利息;2、被告糊涂酒业(集团)、椰岛酒业发展、椰岛糊涂酒业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52.79万元及利息。 原被告提起上诉,待二审判决。 |
13 | 广东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海南椰岛 | 229.6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32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付工程款229.60万元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 我司提起反诉,要求水清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31.70万元。 |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99.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限反诉被告水清公司向反诉原告海南椰岛支付逾期违约金 31.70万元。 该诉讼已结案。 |
14 | 海南椰岛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得盛(海南)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 383.21 | 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经销原告产品,经销区域为海南省,被告不得在海南省以外地区销售该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下单并支付货款513.69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等值的产品。另原告随货搭赠用于产品市场推广、促销等的货物货值91.82万元。202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将产品销售至江西赣州和福建晋江、泉州、霞浦等地。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客户利益并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串货损失及诉讼费用等。 | 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37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费用30.49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公告诉讼中涉及金额重大的费用类诉讼(如广告费)公司已在费用发生年度确认;涉及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的应收款项类诉讼,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诉讼发生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尚未判决或结案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诉讼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