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山东药玻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8,646,366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7.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6,494,691.5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174,380.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2,320,310.6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4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2)第1092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分项目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延期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延期项目为“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
(一)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募集
资金累计使用61,553.92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1,047.47万元,扣除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10月31日余额合计为5,722.63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金额(万元)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 金额(万元) | 截至期末投入 进度(%) |
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 | 66,229.08 | 61,553.92 | 92.94%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余额(万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 244247096693 | 5,722.63 |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延期原因
在“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本募投项目完成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完成时间 | 延期后项目完成时间 |
1 | 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目前,“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的建设已基本完成,但部分关键进口设备尚未到位,主要原因系欧洲设备供应商受地缘冲突影响,能源供应不足、零部件供应不及时,导致产能下降、供货时间延迟。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设备到位时间延迟,但预计将在2025年内全部到位,因此本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将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延期后项目完成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做出的估计,公司将与进口设备供应商就设备到位时间紧密沟通,继续按要求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信息披露工作。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没有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对“年产5.6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造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康恒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