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四方 股票代码:603395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CNSIG Anhui Hongsifang Fertilizer Co., Ltd.
(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宏图大道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万股,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0,349,5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1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本次发行价格为7.9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7.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4年11月1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23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2023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3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002538.SZ | 司尔特 | 0.1428 | 0.1147 | 6.31 | 44.19 | 55.03 |
002170.SZ | 芭田股份 | 0.2910 | 0.2693 | 8.28 | 28.46 | 30.75 |
600470.SH | 六国化工 | 0.0436 | 0.0167 | 5.09 | 116.69 | 304.46 |
000902.SZ | 新洋丰 | 0.9616 | 0.9262 | 13.37 | 13.90 | 14.44 |
002588.SZ | 史丹利 | 0.6083 | 0.5485 | 7.59 | 12.48 | 13.84 |
002539.SZ | 云图控股 | 0.7385 | 0.5916 | 8.31 | 11.25 | 14.05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2023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3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00096.SH | 云天化 | 2.4653 | 2.4578 | 22.96 | 9.31 | 9.34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 19.93 | 22.91 |
数据来源:iFinD,数据截至2024年11月12日(T-3日)。注1:2023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4年11月12日)总股本;
注2:六国化工2023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因显著高于其他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故作为极值剔除;
注3: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7.9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0.6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业绩下滑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及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计划,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复合肥行业整体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较低。根据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企业有3,000余家,多数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化肥减量增效政策的持续推进,安全环保监管的日益严格,复合肥行业分化加剧,行业已经演变为技术和产品创新、产品质量、营销网络和服务、产业链完整程度等全方位的竞争。如果公司不能够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艺优化、销售和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产品价格下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2015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推动农作物化肥用量持续下降、利用效率不断提高。2022年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提出进一步减少农用化肥施用总量。受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及化肥减量增效政策的影响,化肥市场整体增量受到抑制,产品结构需求从普通复合肥为主向高效化、专业化、功能化、精准化的增效肥料延伸,尤其是聚焦土壤改良、减量增效、全面营养、环保友好方面的功能性肥料,认可度和使用量逐年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及时调控生产安排,适应市场需求,则公司将面临销量下降,库存积压进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3、业绩季节性波动及下滑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8,297.05万元、414,161.75万元、386,507.24万元和196,338.61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061.61万元、12,273.27万元、16,021.21万元和8,635.33万元,2021-2023年度净利润呈逐年增长趋势。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610Z0100号),202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66,573.48万元,较2023年1-9月减少34,339.26万元,下降11.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16.64万元,较2023年1-9月减少1,950.56万元,
主要原因系2024年三季度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化肥市场产品价格呈下跌趋势,下游化肥经销商持观望态度,备货较为谨慎以及气候影响种植季节推迟导致主要产品销量下降,同时受化肥市场主要原料价格下降公司复合肥和氮肥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降低导致公司利润有所下降。随着主要化肥品种价格逐步稳定,同时由于下游农业种植环节对复合肥和氮肥产品存在较为稳定的需求,公司经销商和下游农业种植户恢复正常采购节奏,复合肥销量和毛利率将稳定回升,公司预计2024年度主要产品销量、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均较2023年同期有所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相对较强,持续盈利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由于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采购模式和气候异常情况影响,公司所处复合肥和氮肥行业呈现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市场需求存在着淡旺季之分,因此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也呈现了相应的季节性特点,经营业绩存在年度内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做好市场预测,及时调整生产安排和库存规模,则公司将面临销售旺季因产品不足而客户流失或者销售淡季因产品生产过剩而积压减值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季节性大幅波动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4、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复合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单质肥或二元复合肥,包括自产和外购尿素以及外购氯化铵、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钾等原材料。公司尿素生产的外购原材料液氨的生产成本中煤炭成本占比较高,受煤炭价格影响较大。近年来,尿素、氯化铵、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钾、煤炭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材料成本占比90%左右,上述原材料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成本。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而公司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或未能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过程中做好存货管理,则公司将会面临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率下降或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5、液氨采购集中于关联方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尿素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液氨以及合肥基地复合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液氨系向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采购。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向红四方控股采购液氨的金额分别为51,181.43万元、65,970.32万元、55,317.03万元和25,430.53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9.42%、17.81%、16.23%和14.60%。
如果未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极端事件影响红四方控股的液氨生产,而公司又无法获得稳定的替代液氨供应,将会对公司尿素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液氨采购集中于关联方的风险。
6、关联方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对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78,315.03万元、106,312.40万元、84,637.99万元和36,453.6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9.72%、28.70%、24.83%和20.93%。尽管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仍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7、第三方回款的风险
公司复合肥产品下游经销商多为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出于交易习惯及付款便捷的需求,其存在通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员工、下游客户等第三方向公司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30,261.12万元、142,844.32万元、90,056.52万元和42,861.75万元,占当期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13%、31.43%、21.19%和
19.91%。公司可能存在因对第三方回款管控不力导致销售回款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发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就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延长股份锁定期限做出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三)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已制定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一、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以及差异情况”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经上交所《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5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2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0,349,565股于2024年11月2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红四方”,证券代码为“60339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1月26日
(三)股票简称:红四方
(四)扩位简称:中盐红四方
(五)股票代码:603395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0,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349,565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9,650,435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71,929股,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78,50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6%,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1.76%。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7,858,065股。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公司选择的主板上市标准为3.1.2条款规定的“(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10,571.30万元、11,374.07万元和15,026.01万元;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648.03万元、35,606.31万元和24,386.20万元;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05,369.31万元、417,008.72万元和389,943.81万元,符合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CNSIG Anhui Hongsifang Fertilizer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5,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勇 |
成立日期 | 2012年3月26日 |
公司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宏图大道北侧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营业务 | 复合肥和氮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所属行业 |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231604 |
联系电话 | 0551-63515128 |
传真号码 | 0551-63515012 |
互联网网址 | http://hongsifangfeiye.chinasalt.com.cn/ |
电子邮箱 | zyahhsffy@chinasalt.com.cn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邹斌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0551-6351512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52957868G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董亮 |
成立日期 | 2003年7月24日 |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东、纬五路北侧 |
主营业务 | 盐化工、精细化工及新能源、新型建材等产业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农药生产;农药零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特种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股东构成 | 中盐集团持股95%,中盐资产持股5%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其主营业务为盐化工、精细化工及新能源、新型建材等产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1625149Q |
注册资本 | 430,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439,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耀强 |
成立日期 | 1986年1月11日 |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 |
经营范围 |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销售食品、各种盐产品、盐化工产品、盐田水产品及其制品、盐田生物及其制品、盐业企业所需设备、木材、水泥、电缆、包装材料、盐田结晶用苫盖材料、塑料及其助剂、日用品、化妆品、酒店用品、厨房用品、建 |
筑材料、钢材、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肥料、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炭的交易、储运活动);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招标服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盐矿的资源勘探、开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构成 | 国务院国资委持股9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0%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其主营业务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国食盐专营的生产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注:①根据中盐集团出具的说明,中盐集团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原因系:2020年7月,依据财政部下发的财资(2020)82号文件,中盐集团实收资本由430,000.00万元变更为439,100.00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盐集团尚未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根据中盐集团出具的说明,中盐集团原系国务院国资委100%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依据《关于划转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91号)将其持有的中盐集团10%的股权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划转后,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盐集团90%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盐集团10%股权。2019年1月10日,中盐集团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发后的国有产权登记证。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盐集团尚未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 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陈勇 |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 2022.4.2-2025.4.1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27.19万股 | 27.19 | 0.18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屈晓明 | 董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陈国庆 | 董事、总经理 | 2022.4.2-2025.4.1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20.39万股 | 20.39 | 0.14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罗斌 | 董事 | 2023.6.30-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周攀 | 董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沈项明 | 董事 | 2022.4.2-2025.4.1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33.99万股 | 33.99 | 0.23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马友华 | 独立董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8 | 夏旭东 | 独立董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魏朱宝 | 独立董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黄芳胜 | 监事会主席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1 | 王先斌 | 监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 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个月 | |||||||||
12 | 王文全 | 职工监事 | 2022.4.2-2025.4.1 | - | - | - | -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3 | 陈庆年 | 总会计师 | 2022.4.2-2025.4.1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6.80万股 | 6.80 | 0.05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4 | 丁茂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2.4.2-2025.4.1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10.20万股 | 10.20 | 0.07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5 | 邹斌 |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 2022.4.2-2025.4.1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6.80万股 | 6.80 | 0.05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6 | 束维正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13.59万股 | 13.59 | 0.09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7 | 方跃武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13.59万股 | 13.59 | 0.09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8 | 何宗洋 | 采购业务员;董事罗斌之兄弟 | - | - | 通过弘邦投资持股 13.59万股 | 13.59 | 0.09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二)已经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弘邦投资实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弘邦投资持有公司8.50%股份。
根据现行员工持股方案,弘邦投资股东在认购以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公司如果上市,则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员工,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持股员工违反上述内部转让规定的,转让无效。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如未能在12个月内依据上款规定完成转让的,经弘邦投资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该员工所持股份的价值并回购该股东所持全部股份。回购股份的法律效力自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邮寄送达该员工在弘邦投资登记的送达地址后立即生效。同时弘邦投资还可要求该股东承担应转让股份总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责任。
弘邦投资回购股份后,应在6个月内按照回购价格加上相应成本,将回购股份转让给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转让给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前,应当就受让员工人选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
(三)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弘邦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合肥弘邦化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90156776Y |
注册资本 | 2,501万元 |
实收资本 | 2,501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沈项明 |
成立日期 | 2012年1月20日 |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921号综合办公楼701室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项目投资(除专项许可);企业并购重组事务代理。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红四方肥业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邦投资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陈勇 | 红四方肥业:党委书记、董事长 | 40.00 | 1.60 |
2 | 陈国庆 | 红四方肥业:董事、总经理 | 30.00 | 1.20 |
3 | 夏玄芳 | 原红四方肥业:董事 | 10.00 | 0.40 |
4 | 沈项明 | 红四方肥业:董事、物资采购部部长 | 50.00 | 2.00 |
5 | 陈庆年 | 红四方肥业: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 10.00 | 0.40 |
6 | 丁茂 | 红四方肥业: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15.00 | 0.60 |
7 | 刘洪滨 | 红四方肥业: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 20.00 | 0.80 |
8 | 李高 | 红四方肥业: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 70.00 | 2.80 |
9 | 邹斌 | 红四方肥业: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 10.00 | 0.40 |
10 | 黄才文 | 原红四方肥业:市场部调研员 | 20.00 | 0.80 |
11 | 胡超 | 红四方肥业:销售部部长 | 20.00 | 0.80 |
12 | 罗坤灵 | 红四方肥业:销售部副部长兼综合管理室主任;兼红四方销售:综合管理部部长 | 26.00 | 1.04 |
13 | 连昌林 | 湖北红四方:董事长 | 10.00 | 0.40 |
14 | 尚蔚林 | 原红四方肥业: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专员 | 10.00 | 0.40 |
15 | 郝杏中 | 红四方肥业:市场部部长兼市场部品牌管理与策划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兼红四方农业:执行董事 | 15.00 | 0.60 |
16 | 姚志刚 | 红四方肥业:计划财务部部长兼管理与信息化部部长;兼湖南红四方:财务负责人 | 10.00 | 0.40 |
17 | 吴宁 | 红四方肥业: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兼红四方销售:财务部部长、湖北红四方:董事 | 10.00 | 0.40 |
18 | 方跃武 | 红四方肥业:安全副总监、安全环保部部长、副总工程师 | 20.00 | 0.80 |
19 | 王先鹏 | 湖北红四方:总经理 | 20.00 | 0.80 |
20 | 束维正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部长、副总工程师 | 20.00 | 0.80 |
21 | 陈新 | 红四方肥业:二车间主任 | 10.00 | 0.4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22 | 黄教勇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部长兼尿素车间主任、副总工程师 | 10.00 | 0.40 |
23 | 汪澈 | 红四方肥业:三车间副主任 | 10.00 | 0.40 |
24 | 凌国淮 | 红四方肥业:维保车间主任 | 10.00 | 0.40 |
25 | 龚金柱 | 红四方肥业:销售部副部长;兼湖南红四方:副总经理 | 20.00 | 0.80 |
26 | 罗玉国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 | 18.00 | 0.72 |
27 | 王松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 | 20.00 | 0.80 |
28 | 王涛 | 红四方肥业:党委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媒体宣传策划中心主任 | 24.00 | 0.96 |
29 | 王静 | 红四方肥业:计划财务部部长助理;兼湖北红四方:财务负责人 | 15.00 | 0.60 |
30 | 刘祝华 | 红四方肥业: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文字秘书 | 10.00 | 0.40 |
31 | 李永发 | 红四方肥业:特种肥事业部副总经理 | 10.00 | 0.40 |
32 | 王怀兴 | 红四方肥业:尿素车间主任助理 | 10.00 | 0.40 |
33 | 张瑞 | 红四方肥业:二车间副主任 | 10.00 | 0.40 |
34 | 郑兴来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副部长兼农化服务中心主任 | 10.00 | 0.40 |
35 | 郭松山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副部长兼质量监督室主任 | 10.00 | 0.40 |
36 | 翟永银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副部长兼设备管理室 主任 | 20.00 | 0.80 |
37 | 吴家森 | 红四方肥业:一车间副主任 | 16.00 | 0.64 |
38 | 朱圣伟 | 红四方肥业:一车间主任 | 20.00 | 0.80 |
39 | 何文毅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20.00 | 0.80 |
40 | 陆玮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13.00 | 0.52 |
41 | 杜建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 | 20.00 | 0.80 |
42 | 张进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43 | 张海州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农化服务经理 | 10.00 | 0.40 |
44 | 代广平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45 | 韦勇 | 红四方肥业:销售业务员 | 30.00 | 1.20 |
46 | 张嘎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20.00 | 0.80 |
47 | 吴蒙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5.00 | 0.20 |
48 | 葛宏威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49 | 孟李星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50 | 喻海乐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51 | 夏韬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6.00 | 0.24 |
52 | 戴洪洲 | 红四方肥业:销售业务员 | 25.00 | 1.00 |
53 | 王熙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54 | 孙金涛 | 红四方肥业: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55 | 李方军 | 红四方肥业:三车间副主任 | 10.00 | 0.40 |
56 | 张九 | 红四方肥业:综合办公室主任助理 | 15.00 | 0.60 |
57 | 周本林 | 原红四方肥业:采购业务员 | 10.00 | 0.40 |
58 | 周悦悦 | 红四方肥业:物资采购部部长助理 | 10.00 | 0.40 |
59 | 夏丽萍 | 红四方肥业:采购业务员 | 20.00 | 0.80 |
60 | 何宗洋 | 红四方肥业:采购业务员 | 20.00 | 0.80 |
61 | 范文玉 | 红四方肥业:尿素车间操作工 | 10.00 | 0.40 |
62 | 沈领玲 | 红四方肥业:特种肥事业部计划管理员 | 6.60 | 0.26 |
63 | 肖伟民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总调度长 | 10.00 | 0.40 |
64 | 王桂霞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副总工程师 | 20.00 | 0.80 |
65 | 周建中 | 红四方肥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事务部)高级主管 | 13.00 | 0.52 |
66 | 孙先成 | 红四方肥业:安全环保部主任工程师 | 10.00 | 0.40 |
67 | 王卫国 | 红四方肥业:市场部品牌管理与策划中心高级 主管 | 10.00 | 0.40 |
68 | 陈安民 | 红四方肥业:市场部品牌管理与策划中心高级 主管 | 10.00 | 0.40 |
69 | 夏庆姣 | 红四方肥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事务部)主管 | 15.00 | 0.60 |
70 | 张捷 | 红四方肥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事务部)主管 | 10.00 | 0.40 |
71 | 朱秋玮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质量监督室副主任工程师 | 10.00 | 0.40 |
72 | 孙孝根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农化服务经理 | 10.00 | 0.40 |
73 | 王贤芬 | 原红四方农业:销售业务员 | 13.00 | 0.52 |
74 | 陆宏坤 | 红四方肥业:销售业务员 | 3.00 | 0.12 |
75 | 李红梅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仓管员 | 20.00 | 0.80 |
76 | 黄守平 | 红四方肥业:审计部部长、副总工程师 | 40.00 | 1.60 |
77 | 何义斌 | 红四方销售:销售部副部长 | 30.00 | 1.20 |
78 | 鲍士明 | 红四方肥业:物资采购部副部长 | 40.00 | 1.60 |
79 | 朱瑜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 | 10.00 | 0.40 |
80 | 高岩 | 红四方肥业:采购经理 | 13.00 | 0.52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81 | 王明龙 | 红四方肥业:特种肥事业部副主任工程师 | 20.00 | 0.80 |
82 | 徐智胜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工艺管理员 | 6.00 | 0.24 |
83 | 万海涛 | 红四方肥业:人力资源部管理员 | 6.00 | 0.24 |
84 | 郭栋 | 红四方肥业:生产发展部调度员 | 3.40 | 0.14 |
85 | 陆菲 | 红四方肥业:管理与信息化部副部长 | 10.00 | 0.40 |
86 | 徐明霞 | 红四方肥业:市场部品牌管理与策划中心 管理员 | 10.00 | 0.40 |
87 | 喻海峰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农化服务经理 | 4.00 | 0.16 |
88 | 王邦春 | 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 | 10.00 | 0.40 |
89 | 谈德升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90 | 刘影 | 红四方肥业: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 10.00 | 0.40 |
91 | 谈辉杨 | 红四方肥业:党群工作部副部长、团委书记 | 10.00 | 0.40 |
92 | 陈锐 | 红四方肥业:计划财务部部长助理;兼吉林红四方:财务负责人 | 10.00 | 0.40 |
93 | 张腾 | 红四方肥业:仓储物流部副部长 | 10.00 | 0.40 |
94 | 王坤 | 红四方肥业:技术与质量部副部长兼土壤修复中心主任 | 10.00 | 0.40 |
95 | 汪飞 | 红四方肥业:区域经理 | 5.00 | 0.20 |
96 | 潘俊 | 红四方肥业: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97 | 茅礼敏 | 原红四方肥业:销售经理助理 | 43.00 | 1.72 |
98 | 方锐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 | 20.00 | 0.80 |
99 | 钱国祥 | 红四方销售:销售部副部长;兼湖北红四方:董事、副总经理 | 55.00 | 2.20 |
100 | 张毅 | 红四方销售:特种肥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 20.00 | 0.80 |
101 | 范良斌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 | 14.00 | 0.56 |
102 | 郑鹏飞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2.00 | 0.08 |
103 | 杨涛1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 | 10.00 | 0.40 |
104 | 周流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2.50 | 0.10 |
105 | 严松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06 | 魏林霄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20.00 | 0.80 |
107 | 杨涛2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3.00 | 0.52 |
108 | 黄斌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11.00 | 0.44 |
109 | 吴迪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25.00 | 1.00 |
110 | 庞东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20.00 | 0.8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11 | 陈继俊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31.00 | 1.24 |
112 | 田丰 | 红四方肥业:采购经理 | 17.00 | 0.68 |
113 | 陈光辉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 | 20.00 | 0.80 |
114 | 张欣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15 | 姚正华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 | 16.00 | 0.64 |
116 | 王斌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20.00 | 0.80 |
117 | 罗鑫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 | 26.00 | 1.04 |
118 | 方青林 | 原红四方销售:销售部市场监督专员 | 20.00 | 0.80 |
119 | 储诚东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20 | 李强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21 | 王军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122 | 方志亮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3.00 | 0.12 |
123 | 张兴旺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24 | 姚奔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5.00 | 0.60 |
125 | 李胜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126 | 吴刚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27 | 束甲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128 | 肖立建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29 | 杜家运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30 | 颜会琼 | 原红四方销售:综合管理部高级主管 | 30.00 | 1.20 |
131 | 王佑青 | 红四方销售:综合管理部主管 | 10.00 | 0.40 |
132 | 司开琼 | 红四方销售:综合管理部主管 | 10.00 | 0.40 |
133 | 王伟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20.00 | 0.80 |
134 | 许荣荣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135 | 杨德军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36 | 梁凯 | 红四方肥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部长) | 25.00 | 1.00 |
137 | 王大林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38 | 杨凯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5.00 | 0.20 |
139 | 楚友攀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6.00 | 0.24 |
140 | 郑敏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6.00 | 0.24 |
141 | 杨俊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1.00 | 0.44 |
142 | 罗永霞 | 红四方销售:综合管理部费用管理员 | 10.00 | 0.40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43 | 张步胜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3.00 | 0.52 |
144 | 程林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2.50 | 0.10 |
145 | 宣海涛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5.00 | 0.20 |
146 | 王绪召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6.00 | 0.64 |
147 | 丁强善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1.00 | 0.04 |
148 | 吴玉山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3.00 | 0.12 |
149 | 沈夏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2.00 | 0.08 |
150 | 陈阳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2.00 | 0.08 |
151 | 殷玲 | 红四方销售:综合管理部主管 | 2.00 | 0.08 |
152 | 朱斌 | 红四方销售:区域经理 | 3.00 | 0.12 |
153 | 熊洪兵 | 红四方销售:销售业务员 | 6.00 | 0.24 |
154 | 孙勇 | 红四方销售: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55 | 李守芳 | 红四方肥业:特种肥事业部总经理;兼红四方农业:总经理 | 60.00 | 2.40 |
156 | 魏安志 | 红四方农业: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57 | 方凯 | 红四方农业: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58 | 黄梦非 | 红四方农业:销售经理助理 | 10.00 | 0.40 |
159 | 谢丹 | 红四方农业:销售业务员 | 10.00 | 0.40 |
160 | 何涛 | 原红四方肥业:项目副负责人兼三车间主任 | 10.00 | 0.40 |
161 | 王继武 | 湖北红四方:副总经理兼生产部部长 | 20.00 | 0.80 |
162 | 王珣 | 湖南红四方:副董事长、总经理 | 40.00 | 1.60 |
163 | 陆道军 | 湖南红四方:常务副总经理 | 20.00 | 0.80 |
164 | 袁桥梁 | 湖南红四方:区域经理 | 10.00 | 0.40 |
165 | 符琦 | 湖南红四方:仓储物流部副部长 | 20.00 | 0.80 |
166 | 何华 | 湖南红四方:仓储物流部部长 | 10.00 | 0.40 |
167 | 韩建康 | 湖南红四方:区域经理 | 3.00 | 0.12 |
168 | 王成云 | 吉林红四方:董事长、总经理 | 55.00 | 2.20 |
169 | 陈庆璜 | 吉林红四方: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10.00 | 0.40 |
合计 | 2,501.00 | 100.00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夏玄芳及茅礼敏于2022年9月1日退休,尚蔚林及王桂霞于2022年11月1日退休,周本林于2023年2月1日退休,方青林于2023年3月1日退休,颜会琼于2023年10月1日退休,王贤芬于2024年3月1日退休,黄才文于2024年6月1日退休,何涛于2024年5月29日辞职;其中王桂霞被公司返聘,夏玄芳、茅礼敏、尚蔚林、王桂霞、周本林、方青林、颜会琼所持弘邦投资股份转出事宜正在办理,其余人员
将根据员工持股方案约定在退休、辞职后12个月内将所持弘邦投资股份转出。
(四)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弘邦投资已出具承诺,包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弘邦投资现有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弘邦投资及前述员工持股计划对象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的影响
1、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上市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认同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凝聚力及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价格均系参考穿透后红四方肥业相应每股净资产价格(包括分红影响)进行合理上浮,不涉及股份支付。综上,股权激励对于公司上市前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2、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上市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不存在其它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安排。相关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弘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有利于促进相关员工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进而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上市后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3、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红四方控股 | 133,000,000 | 88.67 | 133,000,000 | 66.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弘邦投资 | 17,000,000 | 11.33 | 17,000,000 | 8.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 | - | 6,265,664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2,506,265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878,506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150,000,000 | 100 | 159,650,435 | 79.83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40,349,565 | 20.17 | - | |
小计 | - | - | 40,349,565 | 20.17 | - | |
合计 | 150,000,000 | 100 | 200,000,000 | 1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70,344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红四方控股 | 133,000,000 | 66.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弘邦投资 | 17,000,000 | 8.5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6,265,664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506,265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1,889 | 0.09 | 均为余额包销取得,其中210股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903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7 |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 18,372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8 |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 | 18,372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9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841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10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841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841 | 0.01 |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合计 | 159,060,988 | 79.53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0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877.1929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7.54%。战略投资者类型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累计获配
877.1929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 (元) |
1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 | 6,265,664 | 12.53 | 49,999,998.72 |
下属企业 |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2,506,265 | 5.01 | 19,999,994.70 |
合计 | 8,771,929 | 17.54 | 69,999,993.42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9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7.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16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877.192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7.5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73.6571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734,48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9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249.1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2,311,70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79,799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1,889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6%。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75元(以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87元(以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9,9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610Z00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4年11月21日止,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9,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5,929,786.5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3,070,213.4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13,070,213.42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592.9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007.55 |
审计和验资费用 | 867.72 |
律师费用 | 169.81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8.87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29.03 |
合计 | 3,592.98 |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36,307.02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70,344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610Z021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610Z0100号)。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83,088.24万元至387,990.24万元,较2023年度下降1.76%至0.50%,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421.27万元至16,955.78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3.70%至7.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188.35万元至15,722.86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1.08%至4.64%。
公司对2024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为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者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本公司与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监管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太湖路支行 | 520935189721000033 |
2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376408966600000055 |
3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广场支行 | 34050148680809888888 |
4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中路支行 | 181279031529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和付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电话:0551-68167862传真:0551-62207999保荐代表人:王奇、姚成联系人:王奇、姚成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元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作为红四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国元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王奇、姚成为红四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王奇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多年审计和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担任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审计、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安徽省蚌埠安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并参与多家拟
IPO公司的辅导改制及财务顾问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姚成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任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遵从。”
2、公司的其他股东弘邦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遵从。”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勇、陈国庆、沈项明、丁茂、陈庆年、邹斌以及已离职的董事夏玄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16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
(二)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实施。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的,应当于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前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若本公司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实施。
三、若本公司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弘邦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并披露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二、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实施。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的,应当于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前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若本公司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勇、陈国庆、沈项明、丁茂、陈庆年、邹斌以及已离职的董事夏玄芳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并披露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实施。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的,应当于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前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若本人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业绩下滑延长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延长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6个月。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分别指本公司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发行人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
若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股票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的期限内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相关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
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1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30%。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10%,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3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红四方肥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红四方肥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红四方肥业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红四方肥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红四方肥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应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红四方肥业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在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5、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义务。
在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四、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在触发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应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六、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的承诺
“一、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并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
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四、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将在红四方肥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红四方肥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履行相应义务,本公司将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红四方肥业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持有红四方肥业的股份,直至本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为止。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的承诺
“一、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并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将积极敦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并将
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四、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在触发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坚持改革创新,巩固和发展复合肥、氮肥主业,加强市场拓展,提升企业资源配置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应,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化肥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加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任何保证。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的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积极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三、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本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四、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的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积极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三、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本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四、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七、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并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向
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公司将延期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公司将承诺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四、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若因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天禾律所承诺:“若因本所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信承诺:“若因本公司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2、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
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3、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承诺:“本公司承诺在未来红四方肥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承诺:“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红四方肥业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其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九)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至完成股票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四、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公司历史上存在的间接持股股东股份代持情形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相应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补充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下属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的副产品粉状氯化铵、粉状硫酸铵以及本公司下属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副产品粉状氯化铵系作为复合肥基础原料主要出售给发行人、其他化肥生产企业或贸易商,未从事化肥销售农资经营业务,亦未建立农资销售营销网络,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企业现在或未来均不存在于发行人业务区域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未来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目前或未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企业在发行人业务区域内发现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
四、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企业在发行人业务区域内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五、本公司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活动。
六、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全部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针对同业竞争事项进一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补充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肥料业务板块唯一的运营主体
发行人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大业务板块中肥料业务板块的唯一运营主体,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肥料业务板块现在及未来均全部由发行人及其下属
企业开展。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本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不再从事单质肥料、复合或复混肥料的生产、销售业务。基于化工行业循环经济特征,本公司因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导致存在生产、销售可以作为单质肥料的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氯化铵、硫酸铵)时,应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化工、肥料生产企业或大型、市场知名贸易流通类企业,现在及未来不会亦不将该类产品作为肥料销售给农资客户、农资经销商或为该类产品搭建农资营销网络,不得从事化肥农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获得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愿接受该业务机会,则本公司将不从事并促使下属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将积极推动避免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且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且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二)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在发行人业务区域内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若因行政划转等事项导致可能存在现实或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以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尽快制定可行性方案以妥善解决前述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将积极推动避免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若未来发现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若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业务剥离、调整业务模式、平台迁移或合并后关停、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设立合资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以最终达到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之要求。
三、本公司不会违规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
本着保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本公司将公允对待各被投资企业/单位,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做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他企业/单位的业务安排或决定。本公司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不会违规干预发行人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四、责任承担
本公司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及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承诺函自出具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六、“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下属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肥业板块的唯
一主体。本公司及本公司除发行人外的部分下属企业经营范围虽包含“化肥”“肥料”等内容或存在粉状氯化铵、粉状硫酸铵等副产品,但不存在以肥料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情形,相关企业未从事化肥农资经营业务,亦未搭建农资销售营销网络,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企业现在或未来均不存在于发行人业务区域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未来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目前或未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企业在发行人业务区域内发现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
四、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企业在发行人业务区域内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五、本公司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活动。
六、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全部赔偿。”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针对同业竞争事项进一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补充承诺如下:
“一、中盐集团各业务板块相互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中盐集团为国内盐行业龙头企业、盐行业唯一中央企业及国内重要化工企业,具体业务以其下属企业为载体并划分四大业务板块,具体为1、盐业务(以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盐集团各地盐业子公司为主体实施);2、盐化工、精
细化工为主的化工业务(以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主体实施);3、肥料业务(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主体实施);
4、盐穴综合利用等其他业务(以中盐盐穴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主体实施)。上述业务板块相互独立,中盐集团及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发行人为中盐集团肥料业务板块唯一的运营主体
发行人为本公司内部四大业务板块中肥料业务板块的唯一运营主体,本公司内部肥料业务板块现在及未来均全部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开展。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本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不再从事单质肥料、复合或复混肥料的生产、销售业务。基于化工行业循环经济特征,本公司下属部分企业(包括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盐昆山有限公司、中盐内蒙古化工钠业有限公司)因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导致存在生产、销售可以作为单质肥料的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氯化铵、硫酸铵)时,应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化工、肥料生产企业或大型、市场知名贸易流通类企业,现在及未来不会亦不将该类产品作为肥料销售给农资客户、农资经销商或为该类产品搭建农资营销网络,不得从事化肥农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获得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愿接受该业务机会,则本公司将不从事并促使下属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本公司将积极推动避免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且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且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二)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在发行人业务区域内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若因行政划转等事项导致可能存在现实或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以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尽快制定可行性方案以妥善解决前述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将积极推动避免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若未来发现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若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业务剥离、调整业务模式、平台迁移或合并后关停、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设立合资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以最终达到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之要求。
四、本公司不会违规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
本着保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本公司将公允对待各被投资企业/单位,不会利用股权控制地位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者地位,做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他企业/单位的业务安排或决定。本公司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不会违规干预发行人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五、责任承担
本公司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及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承诺函自出具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中盐集团不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某项承诺的内
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十二)关于液氨、蒸汽供应稳定性事项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承诺
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已经出具《关于保持稳定供应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公司向发行人供应液氨、蒸汽等原辅材料期间,本公司将优先向发行人供应,保障向发行人的供应稳定、充足、及时且具有可持续性,确保不会因为本公司供应不充足、不及时、质量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按计划组织尿素生产或受到本公司生产供应能力的制约等情形。因相关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进行供应暂时性调整的,本公司将提前、及时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进行必要工作,保障发行人尿素业务的生产稳定。
二、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本公司如进行产能扩张、调整业务模式、资产重组、业务剥离、平台迁移或合并后关停等任何业务调整、资本运作时,将优先保障发行人液氨、蒸汽等原辅材料的稳定、充足、及时、持续供应以及定价政策、结算方式的一致性,确保不会对发行人尿素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若发行人未来新增尿素产能的,本公司将支持发行人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合成氨装置、购买资产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
四、本公司将遵循与发行人签署的原材料供应等相关协议约定,交易采用成本加成方式进行定价,具体为以煤价变动作为价格调整机制,成本加成比例为8%,本公司承诺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双方交易定价将与现行定价方式继续保持一致及稳定。若未来国内本行业现有的行业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指导性文件、相关产品生产工艺、经营政策及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交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将与发行人充分协商妥善解决方案,尽最大努力保持供应稳定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平、合理,确保不会对发行人的尿素业务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在本公司向发行人供应液氨、蒸汽等原辅材料期间,发行人针对该等原材料的供应商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他企业/单位的业务安排或决定。本公司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不会违规干预发行人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六、上述承诺在双方交易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不可变更或撤销。”
2、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承诺
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已出具《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液氨、蒸汽等关联交易事项的确认及承诺函》,确认并承诺:
“一、因实际经营需要及业务特点,发行人向红四方控股采购液氨等原辅材料和蒸汽等能源。经双方协商确定其中液氨、蒸汽关联交易定价根据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加成比例为8%;其余关联交易采购系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本公司对上述交易及定价方式予以认可,红四方控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在市场化原则下达成的长期交易,体现了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液氨和蒸汽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基础的长期定价机制符合长期原材料供应的特点和双方利益,加成比例充分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和长期回报率,加成比例合理、公允;其余关联交易采购系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未损害相关方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为保证红四方控股向发行人供应液氨、蒸汽等原辅材料的稳定,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红四方控股向发行人供应液氨、蒸汽等原辅材料期间,本公司将督促红四方控股严格履行相关协议约定及承诺,保障供应稳定、充足、及时且具有可持续性。
(二)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若红四方控股进行产能扩张、调整业务模式、资产重组、业务剥离、平台迁移或合并后关停等任何业务调整、资本运作时,本公司将督促其优先保障发行人液氨、蒸汽等原辅材料的稳定、充足、及时、持续供
应,确保不会对发行人尿素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若发行人未来新增尿素产能的,本公司将支持发行人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合成氨装置、购买资产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
(四)如未来交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与红四方控股前述定价方式已无法保证双方交易的持续、稳定、公平、合理,本公司将督促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充分协商确定妥善解决方案,尽最大努力保持供应稳定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平、合理,确保不会对发行人的尿素业务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其他承诺事项
1、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相关承诺实施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在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2)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同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四)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相关承诺实施发行人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
(四)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相关承诺实施发行人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赔偿。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如有)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方,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如果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
关回避制度,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要求发行人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六、如本公司违背承诺,本公司愿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本承诺函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3、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已就上述情形出具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及完善用工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按照法律、法规及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杜绝出现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已就上述情形出具承诺:“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如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能及时规范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行为,而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本公司将承担全部应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
4、关于土地房产的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情形。针对上述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土地使用、房屋建设问题导致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实施搬迁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