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三)、(七)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二)、(四)、(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二十二条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做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做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三十条第一款 |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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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