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删除第六条(一)、(五)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第六条(二)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删除第三十八条(四)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第三十九条(二)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六) |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机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董事会的具体权限是: |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机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董事会的具体权限是: |
(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额度以内的单个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主业投资项目。 | (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额度以内的单个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主业投资(含技改)项目。 |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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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