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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集团:《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3

《公司章程》修订案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第三款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440000190333809T。公司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33809T。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五)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增加第四款-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删除第四十一条(一)、(五)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一条(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四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删除第七十七条(四)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七十八条(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二)、(四)、(五)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十二个月内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因董事主动辞去职务补选董事的除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十二个月内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因董事主动辞去职务补选董事的除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删除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四)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七)、(十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出售资产;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出售资产、非公开增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六)董事会在有关公司资产处置、担保、投资等方面的权限为: (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在董事会在有关公司资产处置、担保、投资等方面的权限为: (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额在3000
3000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额度以内的单个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主业投资项目。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额度以内的单个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主业投资(含技改)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票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三)、(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三)、(四)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三)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具体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定。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三)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具体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定。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
若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全文股东大会股东会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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