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结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净资本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而制订的。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和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损失;
4、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法定准备金及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提议公司进行年度或中期现金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年度分配和中期分配)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部分)的15%。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次实际分配利润的20%,《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若公司因特殊情形需要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低于规定的比例时,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时,公司可以调整现金分红比例: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二)净资本风控指标出现预警时;
(三)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
(四)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认真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