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4-112债券代码:123193 债券简称:海能转债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2024年以不超过19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二、担保情况进展
公司于近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莞市海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能源”)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是否关联担保 |
海能实业 | 东莞新能源 | 100% | 0 | 1,000 | 25,000 | 否 |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东莞海能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东莞市海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2年5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洪亮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东康路24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BLMXW93A |
股权结构 | 公司通过江西新能源持有东莞新能源100%股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7,388,461.94 | 168,615,534.51 |
负债总额 | 17,037,551.76 | 100,077,398.93 |
净资产 | 20,350,910.18 | 68,538,135.58 |
资产负债率 | 45.57% | 59.35%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802,855.97 | 58,685,812.95 |
利润总额 | -18,327,713.3 | -20,532,557.53 |
净利润 | -13,783,618.22 | -18,461,652.88 |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述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东莞市海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
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④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3,600万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53%,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