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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溢光电: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1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溢光电”)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女士和唐英年先生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鉴于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4年11月20日到期,双方续签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女士和唐英年先生通过苏锡光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锡光膜”)和光膜(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光膜”)间接持有公司60.19%的股份。

公司于2019年5月向上交所科创板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获受理,为巩固控制权,唐英敏女士和唐英年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5年内。鉴于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1月20日到期,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唐英敏女士和唐英年先生于2024年11月19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双方将保证在清溢光电股东大会/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双方在清溢光电中的控制地位。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在清溢光电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双方通过香港光膜及苏锡光膜在清溢光电股东大会/股东会中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1) 共同提案;

(2)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

(6) 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

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0) 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中的其它职权。

(三)“一致行动”的延伸

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唐英敏的意向进行表决。

(四)“一致行动”的期限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双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给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

(七)管辖的法律

本协议以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国法律。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仍为唐英敏女士和唐英年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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