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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建电子: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9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0号)同意注册,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70.0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1.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0,987,85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7,022,027.26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3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第00048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万州叠片大电池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1,532.14万元,通过全资孙公司重庆市维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维都利”)投资“万州叠片大电池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为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重庆维都利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开立账户银行和账户存放金额、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近日,公司、重庆维都利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1月13日,“万州叠片大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重庆市维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23912778410000115,321,400.00万州叠片大电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重庆维都利(以下简称“甲方二”)(备注:

若下文未专门提及或说明,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万州叠片大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启云、谢丰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案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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