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基本情况
南山智尚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12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即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
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 个月,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上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南山智尚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 栋 | 王 刚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