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关于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经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和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公司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可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公司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