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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对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实施的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确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禁售期、可行权
期/解锁日、行权/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首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的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
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适时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
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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