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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及子公司中任职且均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
    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授予条件。
    四、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
    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以成为实际控制人吴以岭的哥哥,贾振华为
实际控制人吴瑞的配偶,李秀卿为实际控制人吴相君的配偶,吴以成、贾振华
和李秀卿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均须在股东大会单独表决通过,且与上述三人关
联之股东须回避表决。其余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
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
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名:
   高秀强:                            高学东:
   牛瑞华: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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