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5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