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91人,代表股份243,19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78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236,981,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0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0人,代表股份6,217,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7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485人,代表股份26,245,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2,540,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4%;反对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216,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8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27%;反对4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2%;弃权21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文翔、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