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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1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等) ,并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一)公司股票开始转让后2个月内;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月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后的5个转让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5个转让日内;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定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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