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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天成3: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400238 证券简称:贵天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根据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52200001201823。第二条

……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96622C。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于1997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

公司股票于2024年8月15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2024年10月11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公告编号:2024-10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存管。

上海分公司第十八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其分支机构

集中存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五条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

会议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

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

公告编号:2024-108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其他担保。

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

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可以

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公司召开

股东会时可以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通知及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通知及

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和董事会秘书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公司召开

股东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大会

的通

股东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六)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六)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

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公告编号:2024-108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容,以及

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

批准。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批准。

股东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第八十二条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或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年;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九十七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披露有关情况。

将在2日内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披露有关情况。

应在2个转让日内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

,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第一百零五条

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超过

股东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审议。

超过

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审议。

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外,董事会可以行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0%以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银行贷款等事项的决策权,上述事项的发生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有权确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5%的关联交易。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

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事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报董事会备案,发生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公司出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以内的对外投资、技改投资、购买、出售资产项目,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决定,报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备案,上述事项的发生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全体董事和监事。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全体董事和监事。

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

书面形式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不超过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删除,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

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告编号:2024-108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

的建议;

公告编号:2024-108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四)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

……

公告编号:2024-108……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股东大会

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该利润分配方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方能通过表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 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颁布新的规定; 2、公司如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或分立,或者因收购而导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股东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可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该利润分配方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方能通过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删除,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删除,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公告编号:2024-108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宜,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公告编号:2024-108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新增条款内容

(三)删除条款内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 □是 ?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2024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无。

删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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