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惠城环保股票代码:300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敏住所:济南市天桥区*****通讯地址:济南市天桥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到 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附表: ......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惠城环保、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敏 |
本报告书 | 指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完成及“惠城转债”转股后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被稀释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变动行为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张敏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0105197810****** |
住所 | 济南市天桥区***** |
通讯地址 | 济南市天桥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惠城环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及“惠城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194,960,253股增加至196,042,718股,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张敏女士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9,750,00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1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25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9,750,00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734%(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4.998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
张敏 | 合计持有股份 | 9,750,000 | 5.0259% | 5.0010% | 9,750,000 | 4.9980% | 4.9734%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0000% | 0 | 0.0000% | 0.0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750,000 | 5.0259% | 5.0010% | 9,750,000 | 4.9980% | 4.9734%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194,960,253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196,042,718股。本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敏女士于2024年8月15日与惠城环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于2024年9月3日,与张新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张新功先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敏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11%(以截至2024年8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259%。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敏女士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声明;
3、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敏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395号 |
股票简称 | 惠城环保 | 股票代码 | 30077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济南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其他?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上市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及“惠城转债”转股后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其持股数量无变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9,750,000股 持股比例:5.001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9,750,000股 持股比例:4.9734%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下降0.02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敏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