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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第三届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4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11月12日,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委员3人,实际出席会议委员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经与会委员审议和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过对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的审查,会议认为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因此,会议认为下列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资格,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如下提名:

1.公司股东孙陶然提名其本人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股东孙陶然提名王国强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股东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李蓬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朱国海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孙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提名王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提名李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提名朱国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的审查,会议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提名的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因此,会议认为下列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资格,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如下提名: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张闫龙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刘尔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程蕾熹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张闫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提名刘尔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提名程蕾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以下为本决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委员签字:

王小兰:

委员签字:

李 焰:

委员签字:

李 蓬: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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