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241号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
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凯胜)资产期间,要求诚通凯胜原股东出具后续增资诚通凯胜的承诺函,之后又协商将增资对象调整为其他公司,中国纸业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