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宝应县淮江大道999号公司十一楼11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子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90,490,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653%。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9,347,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142,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31,039,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349%。其中:出席现场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9,896,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9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1,142,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89%。
3、公司独立董事梁永进作为征集人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梁永进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9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2%;反对28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21%;反对28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8%;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股东史永兵、郝巧灵、吴达明、徐峰、毕继辉、董晓红、成宏、殷东平、徐红林、于广荣、杨志梅、陈旭12位股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关
联方,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12位股东合计持有股票11,313,903股,其中:5名中小股东合计持有股票4,235,6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0,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2%;反对26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48,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4%;反对26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4%;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股东史永兵、郝巧灵、吴达明、徐峰、毕继辉、董晓红、成宏、殷东平、徐红林、于广荣、杨志梅、陈旭12位股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12位股东合计持有股票11,313,903股,其中:5名中小股东合计持有股票4,235,6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82,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0%;反对28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5%;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09,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9%;反对28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98%;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股东史永兵、郝巧灵、吴达明、徐峰、毕继辉、董晓红、成宏、殷东平、徐红林、于广荣、杨志梅、陈旭12位股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12位股东合计持有股票11,313,903股,其中:5名中小股东合计持有股票4,235,6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