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煤炭运输框架协议》议案
发表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并经讨论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煤炭运输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
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
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
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按市场化定价,交易价格延续了双方在被不同的实际控制人
控制时即不存在关联交易时确定的价格,充分地体现了公允性,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并有相关
法律法规作保障,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
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杨华军 林勇 胡正良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