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董事会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
并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浙江省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
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宁波海运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0414元/股。在公告要约收购报
告书摘要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宁波海运股票及可
转债的情形。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3.05元/股。本次要约
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
利一同被转让。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除非收购人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4月6
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经查阅宁波海运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建议是审慎、客观
的。
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在目前的市场
环境下,考虑到本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
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股东不予接
受。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杨华军 林勇 胡正良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