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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6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董事会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
并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浙江省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
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宁波海运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0414元/股。在公告要约收购报
告书摘要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宁波海运股票及可
转债的情形。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3.05元/股。本次要约
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
利一同被转让。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除非收购人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4月6
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经查阅宁波海运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建议是审慎、客观
的。
    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在目前的市场
环境下,考虑到本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
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股东不予接
受。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杨华军       林勇          胡正良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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