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4)第10363号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的《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确保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相关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之签章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蒯薏苡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西蕊
中国,上海 2024年11月11日
专项说明 第1 页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相关规定,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的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号)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79,664,378股。截至2024年10月23日止,公司实际已向认购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543,06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6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699,999,955.56元,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坐扣尚未支付的承销费6,999,999.56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92,999,956.00元于2024年10月2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众会字(2024)第10629号”验资报告。
专项说明 第2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公司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 (万元)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万元) | 项目备案情况 |
1 | 高性能锂电池材料项目 | 123,863.45 | 117,000.00 | 60,888.38 | 2112-440404-04-01-981383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00 | 8,000.00 | 8,000.00 | 不适用 |
合计 | 131,863.45 | 125,000,00 | 68,888.38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3,649,423.26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 拟置换金额 (万元) |
1 | 高性能锂电池材料项目 | 60,888.38 | 6,364.94 | 6,364.94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00 | ||
合计 | 68,888.38 | 6,364.94 | 6,364.94 |
专项说明 第3 页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1,116,172.14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2,325,471.69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325,471.69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费用明细 | 金额 (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税) | 募集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发行费用(不含税) |
1 | 保荐费用 | 1,886,792.45 | 1,886,792.45 | 1,886,792.45 | |
2 | 承销费用 | 6,603,773.17 | 6,603,773.17 |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35,849.06 | 117,924.53 | 117,924.53 | |
4 | 律师费 | 660,377.36 | 235,849.06 | 424,528.30 | 235,849.06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1,410,377.36 | |||
6 | 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19,002.74 | 84,905.65 | 84,905.65 | |
合计 | 11,116,172.14 | 2,325,471.69 | 7,028,301.47 | 2,325,471.69 |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