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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
况的核查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备考报表审阅机构,原指派邓德祥先生、顾利梅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本次交易提供标的资产审计服务及备考报表审阅服务,签署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及备考报表审阅报告。在本次申报过程中,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利梅女士已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其无法继续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及备考报表审阅报告,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为邓德祥先生、刘帅先生。
刘帅先生个人简历如下:刘帅先生,2014年入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为330000010562,曾担任精创电气(874096)、曲靖阳光(874147)、同达创业(600647)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针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宜,东方证券核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说明并承诺:
“本所对顾利梅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顾利梅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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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顾利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刘帅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顾利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刘帅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刘帅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顾利梅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刘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利梅女士已出具承诺:
“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三)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帅先生已出具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邓德祥、顾利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罗博特科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对刘帅先生的承诺进行了复核,认为刘帅先生已履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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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原签字人邓德祥先生、顾利梅女士的结论性意见一致。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罗博特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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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嘉岸 罗红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