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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通医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62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永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5人,代表股份35,49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65%(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数为1,098,070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901,930股)。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34,8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6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9人,代表股份1,62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3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4%;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4%;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2%;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5,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60%;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

表决结果: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阮婧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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