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62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永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5人,代表股份35,49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65%(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数为1,098,070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901,930股)。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34,8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6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9人,代表股份1,62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3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4%;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4%;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2%;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5,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60%;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
表决结果: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阮婧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