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芝生物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746,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26,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上海欣智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智汇”)少数股东周郑甬先生持有的40%的股权、余纪宝先生持有的5%的股权,并拟与周郑甬先生、余纪宝先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欣智汇100%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90,0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周芳、肖长锦、朱佳军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8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426,115 | 99.9876% | 300 | 0.0124%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