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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6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芝生物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746,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26,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上海欣智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智汇”)少数股东周郑甬先生持有的40%的股权、余纪宝先生持有的5%的股权,并拟与周郑甬先生、余纪宝先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欣智汇100%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90,0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周芳、肖长锦、朱佳军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8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746,6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426,11599.9876%3000.0124%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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