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6日通过公司(含子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5日止,时限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