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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6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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