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准及
独立财务顾问无需出具核查意见的说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本次交易预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即为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同期大盘涨跌幅情况、同期同行业板块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交易披露前第21个交易日(2024年10月8日)收盘价 | 本次交易披露前第1个交易日(2024年11月5日)收盘价 | 涨幅 |
旗滨集团(601636.SH)(元/股) | 6.68 | 6.61 | -1.05% |
上证指数(000001.SH) | 3,489.78 | 3,386.99 | -2.95% |
申万玻璃制造指数(857121.SI) | 3,598.86 | 3,481.82 | -3.25%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 1.90%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 2.20% |
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累计涨跌幅为-1.05%,在分别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累计涨跌幅分别为1.90%和2.20%。
综上所述,在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和行业板块影响后,公司股票在预案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无需出具核查意见。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