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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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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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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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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正式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下列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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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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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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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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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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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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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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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