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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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 4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 8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章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签到 ...... 16
第六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 20
第七章股东会表决与股东会决议 ...... 23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 32
第九章股东会纪律 ...... 33
第十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 35
第十一章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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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及会议程序、决议内容有效、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是《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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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下列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等相关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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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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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一)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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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需
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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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主体可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股东会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必须经董事会预先评估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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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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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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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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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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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计算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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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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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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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签到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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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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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
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
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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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
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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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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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股东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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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召集人有义务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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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十一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当遵守股东会纪律。
第七章股东会表决与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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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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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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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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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
届董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2、公司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和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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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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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五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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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
返回会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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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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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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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信息披露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寻衅滋事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况。上述人员如不服从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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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发言内容需与股东会议题相关。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股东的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六十六条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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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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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存在不一致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